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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朋友之前入职一家公司去做行政文员,结果入职后让她去干推销。她干了三天之后就不想干了,但是入职协议已经签了,合同上写的10月10日起,签署的日期是10月11日,14号她觉得工作不合适想辞职,但是协议有一条乙方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不到十个工作日),旷工,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300元,除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薪资有权作为违约金处理。我记得劳动法说的是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口头或书面通知,就不能算作擅自离职。所以如果14号也就是今天(周一)提离职的话是不是19号周五就可以不用再去公司了,然后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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