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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违约金且小于合同额的百分之十,并约定售房人拿到全部房款两个月内交房。房屋已登记过户且公积金贷款已到资金托管中心,因购房人违约不配合售房人到资金托管中心签字提款,致使售房人迟迟拿不到房款,售房人不得已提起诉讼,现对方提出反诉,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请问: 1、固定金额违约金是否参照定金只要不超过合同额的百分之二十就不为过高?2、是否必须按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调整,是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率的4倍确定,还是在4倍之内由法官自由裁量?
黄书巍律师 安徽-安庆 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童志伟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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