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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80907入职公司,今年九月提出离职,确定做到十月底离职。公司合同规定做满一年五天假,如今人事却告知,只算我20190906到20191031期间的可休年假。也就是说到十月底离开,只给我半天年假可休。这是合理的吗?
朱秀红律师 吉林-延边 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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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以来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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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久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和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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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31年,担任法学教学工作,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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