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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80907入职公司,今年九月提出离职,确定做到十月底离职。公司合同规定做满一年五天假,如今人事却告知,只算我20190906到20191031期间的可休年假。也就是说到十月底离开,只给我半天年假可休。这是合理的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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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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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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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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