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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13年3月发生股权转让,当时办理完工商手续后就没有继续办理税务手续了。
现在税局过来清查,说按照2014年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我们要补缴税费和罚款(滞纳金)。
我们注册资本10万元,但是当时会计公司把财务报表做到了29万。转让时我们是按10万元来计算的出资,但税局说根据2014年的规定我们这个2013年的转让金额属于明显偏低,要按29万来缴税。同时还要再从2013年4月起交税费万分之五的罚款(滞纳金)。同时税局一直没有给出过书面的通知,都是打电话来告知我们。
请问税局这个做法合法吗?可以用2014年的规定来处理2013年的事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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