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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便利店的店主,今天收到法院传票说我卖正点蚊香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要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一些费用5000元另承担诉讼费,我查了进货单我总共只进了15盒,进价为2.2元一盒卖3元5角,他买走这盒蚊香是最后一盒,但我手中的进货单上没写进货的年月日,我如果打这个送货商他可能不承认,我现在该怎么办?这个蚊香盒反面有厂家地址和电话为什么他们不起诉厂家却起诉我便利店呢,定在10月29日开庭,请问我目前应该怎么做?
倪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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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种民商事诉讼纠纷和刑事辩护,其中民事包括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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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持尽心尽责的态度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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