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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在第三方中间人的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若干元,并取得了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和房产证和土地证,至今原告已在此居住了18年。根据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但是,2001年被告房屋买卖交易完后,就全家迁往江苏省苏州市后长期居住日本,原告多方打听被告的消息无果。2018年9月原告终于联系上被告,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虽有回应、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在日本居住地址不详,怎样起诉?
崔势计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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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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