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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中,公证处明知买方不具备买房资格。依然要求卖方根据限购令前唯一签署的买卖公证合同,无条件配合买房办理过户手续,直到不具备买房资格的那一方顺利过户为止,合理吗?
李阳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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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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