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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本人在岗的情况下给同单位的其他人办理未给我办理工资关系,请问时隔18年之久,是否合规。 你好,我的情况是1999年12月部队义务兵退役安置原乡政府工作,有县安置办安置文件,2001年1月按规定履行报道手续并上岗,因未发工资5月底请假外出打工,请求恢复工作,十几年来连续找原单位,安置办,人事局相关单位一直无明确答复,于是2019年信访,人事局信访答复除名,理由是原单位档案会议纪要未找到请假条。结果是本人未报到。文件本人签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现在情况是,当年工资人事手续一直跟本未办理,导致没有工资(2019年才知情)档案滞留安置办,2001年3月本人在岗的情况下给同单位的其他人办理未给我办理工资关系,请问时隔18年之久,人事局除名文件是否合规
王晓鸣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大学法学系教授,黑龙江广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二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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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秉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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