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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属于三包的路面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在刻制路面工程队印章时前面加上了总承包方的公司简称。之后该印章在路面工程队和总承包方的项目部之间经常使用,且项目部从未提出过异议。请问路面施工队的这一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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