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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合同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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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组织部:
关于长治市税务局违反规定辞退工作人员的申诉
我叫郝安虎,1950年出生,196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屯留县商业局、外贸局、财政局、审计局、检察院、税务局等单位工作。1994年因病请假休养。1997年长治市国税局以“长治国税人字(97)10文件”将我辞退。直到2003年7月14日屯留县国税局人事股股长李淑珍才给我写了一封《致歉信》,并寄来一个长治市国税局“长治国税人(97)10文件”的复印件。时隔6年了我才知道我被辞退。接着我就开始申诉、上访,一直没有结果。现将事情经过简单叙述如下:
1993年3月我因病请假,到海南休养。1993年9月底假期到期,我回屯留续假。在家住了4个多月。我知道我身体一会半会是难以恢复,便向局长请长期病假,并写了“留职停薪申请书”,还向当时的副县长李文斌打了招呼,委托屯留县税务局的苗恩红帮我办理有关手续。随后于1994年2月初离开单位去了海南。此间没有领过任何待遇。
税务分家、辞退我,我根本一点都不知道,现在在长治市税务局的张贵喜、苗恩红、苗益敏都是知情人。
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长治市税务局“长治国税人(97)10文件”严重违反了中组部、人社部关于人员辞退之规定:
1、 辞退我却没有及时通知或告知我本人,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2、 辞退人员应该发放辞退费,我近30年的工龄白干了吗?
3、 辞退人员应该交“失业保险”,也没有交。
4、 档案转“人才交流中心”,也没有转。
所以,我认为长治市税务局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是非法的,辞退决定根本不能成立。
我现在70岁了,身患多种疾病,自己连门都出不了,生活十分困难。特请求领导部门给个公道说法!
申诉人:郝安虎
联系方法:13016278868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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