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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管局已有备案,开发商以逾期未缴清余款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上所写:出卖人解解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但出卖人未进行任何书面通知,便私下与他人签订卖房协议,高价转售他人。请问如果开发商解除合同时,买受人不同意退房,想继续履行合同,付违约金并支付余款,可以吗?另开发商没经买受人同意就转卖他人,这属于违法吗?想要回房子该如何争取?
王宝强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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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律师,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滁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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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20余年,在刑事辩护及代理控告、建设工程、公司相关纠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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