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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管局已有备案,开发商以逾期未缴清余款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上所写:出卖人解解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但出卖人未进行任何书面通知,便私下与他人签订卖房协议,高价转售他人。请问如果开发商解除合同时,买受人不同意退房,想继续履行合同,付违约金并支付余款,可以吗?另开发商没经买受人同意就转卖他人,这属于违法吗?想要回房子该如何争取?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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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承办民商案件百余起,涉及行政诉讼、房产、合同、继承、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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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淼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国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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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昕律师专业做各种民事案件,专长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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