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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人以增资为由,让股东A开了一张银行卡,开卡后此卡一直由公司财务部人员保管,并在法人的授意下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进行了增资(增资的资金和行为都是法人所提供和操作),增资成功后又将该笔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回到股东A的个人卡,后用处不明。
2015年法人将股东A的股份转移给其他人
2019年公司债主以抽逃资金为由起诉了股东A,要求股东A偿还公司所欠的货款(该货款小于股东A出具的注册资金)
请问股东A是否应当偿还该笔货款?
货款是否可以由公司固定资产来抵偿?
问题补充:
原告债务产生的时间为转移股份后,即在股东A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下
于洪刚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
王瑞恒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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