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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再婚,老太太对我父亲说要去的婚姻登记地她有熟人,不用花钱,更不用带任何证明。1998年11.25来到婚姻登记便民点(户籍一方在婚姻登记处,而非便民点管辖,另一方不在管辖范围),婚姻登记员为帮助老太太隐瞒年龄(比真实年龄小6岁)、婚史(离异两次而非丧偶),没有履行登记程序,直接发给结婚证。2017.3.16调出婚姻登记档案发现:老太太的婚姻状况证明不是户籍所在地出具,我父亲的婚姻状况证明老太太提供,系私刻公章伪造的。婚姻登记申请书签字及指纹不是双方本人。现已到法院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但老太太有亲属在政府里担任要职,法院是否判我们败诉,我父亲除上诉外,还有什么好办法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肖志强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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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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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本着忠于法律、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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