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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系XX国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被告:柯某(系青岛XXX产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XX国际有限公司(转让方)与青岛XX产业公司(受让方)
2016年8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青岛X物流有限公司的100%
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柯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00万元,分
两年还清。到期未还,形成诉讼。关于借条的出具原因,双方认
可:是因为转让方是外国企业,其投资的X物流公司受到当地政府
鼓励,承诺会向该物流公司退回已缴纳费用100多万元,柯某有关系
可以办理这些退费。争议在于,转让方认为基于这一原因原交易价
格发生了变化,被告应当支付;受让方认为,政府后来没有返还该
费用,故无义务支付原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政府向物流公司退还
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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