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 湖南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 常德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原告:张某(系XX国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被告:柯某(系青岛XXX产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XX国际有限公司(转让方)与青岛XX产业公司(受让方)
2016年8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青岛X物流有限公司的100%
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柯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00万元,分
两年还清。到期未还,形成诉讼。关于借条的出具原因,双方认
可:是因为转让方是外国企业,其投资的X物流公司受到当地政府
鼓励,承诺会向该物流公司退回已缴纳费用100多万元,柯某有关系
可以办理这些退费。争议在于,转让方认为基于这一原因原交易价
格发生了变化,被告应当支付;受让方认为,政府后来没有返还该
费用,故无义务支付原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政府向物流公司退还
过费用。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帮助人数:6358人 粉丝人数:19856人
王兴旺律师,曾执业于山东、北京、上海多家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
帮助人数:70人 粉丝人数:1686人
帮助人数:3127人 粉丝人数:7380人
本科校内期间于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从事书记员兼法官助理协助工
帮助人数:56人 粉丝人数:475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