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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集团公司控股下属单位,有独立法人及董事会,现在集团公司授意下,通过伪造部分原股东签字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意后,审报公司破产,并解除与原单位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法?且原单位地现在仍在,只是集团公司改变为集团公司部门单位,请问做为原单位职工应怎样维权?
刁丽娜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张扬律师 天津-红桥区 天津禹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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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13年,办案经验丰富,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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