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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集团公司控股下属单位,有独立法人及董事会,现在集团公司授意下,通过伪造部分原股东签字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意后,审报公司破产,并解除与原单位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违法?且原单位地现在仍在,只是集团公司改变为集团公司部门单位,请问做为原单位职工应怎样维权?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萧云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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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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