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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贩运户A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生猪险,保险公司在此前依据自身风险程度设置了起投标准。A在经营过程中将生猪卖给了B,B在养殖过程中发生了生猪死亡。B与A协商为了减小损失将生猪运往A处由A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A将其中部分钱款付给了B(或由A先行垫付)以用于冲抵B购买A的产品时所欠下对A的债务。 问:1,A和B违法吗?2,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是否违法? 3,如果确属违法应该向谁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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