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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政府大集体企业,帐面赢利(包括承兑汇票)有3亿多元,由于近二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未有开发项目,上星期,上级管理部门突然来宣布我企业停止一切经营性活动,并要将我们员工分流出去,我们都是有着二十几年工龄的老员工,年龄偏大,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分流工作的工资肯定达不到养家糊口的标准,请问我们可以拒绝分流 ,提出劳动经济补偿吗,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
马添一律师 江苏-苏州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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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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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律师---执业于远闻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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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就职公司法务多年,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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