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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现在咨询:如果我们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查封不动产期限,续行期限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法院未及时通知我们),作为查封不动产即将拍卖前,我们还能怎么样争取保全或得到赔偿。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余飞龙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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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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