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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岁的女儿被本村一十四周岁多一点的男孩强奸。
2017年1月29日下午向辉县公安局报案。
辉县公安局刑警队出警后,作了询问笔录,让受害女现场指认了作案人,指认了作案地点。受害女对整个过程多次描述得非常清楚完整。我也向辉县公安局提供了重要物证: 受害女的裤子。要求对其附着的分泌物进行DNA鉴定。
报案三天后,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说裤子鉴定结果出来,没检测到有什么东西。我们要求看书面鉴定结论,并重新鉴定。办案人员告知: 因裤子上没东西,因此,按规定没有书面通知,只口头告就行了。而且对我提出的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也置之不理。
本人请求解答以下3个问题:
1、 辉县公安局说己经立案了,但己3个月了始终拒绝给立案通知书,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2、辉县公安局说作案人被拘留了,但我经调查根本没有,其实在其亲属家躲着。
3、辉县公安局说裤子上没有检测到有什么东西,所以,按规定不存在给受害人鉴定意见通知书的问题,有法律依据吗?
4、受害人怎样才能查阅到报警是否真的立案了?受害人是否有权看作案人的拘留证等拘留手续?
符波律师 河南-开封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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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亮律师 河南-周口 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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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文君,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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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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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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