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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经济纠纷1个月前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后,如何证明是由一方父母出资的?需要额外的公证,或者协议吗?

2位律师回复

胡亚飞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

潘文奇律师 浙江-宁波  北京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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