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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后,如何证明是由一方父母出资的?需要额外的公证,或者协议吗?
胡亚飞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
潘文奇律师 浙江-宁波 北京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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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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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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