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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中的加班费。我是单休,周六休,周日上。前提是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单休还是双休,但在劳动法中规定一天八小时,一周40小时,超过要补休,不能补休要补钱,也就是双倍工资。以工资2600计算,我公司的工资计算方式是,假如本月是30天,减去单休的四天,工作日为26天,也就是2600÷26=100每天,而且2600已包含周日工资,所以只能请求周日另一倍工资100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每月21.75个工作日,2600÷21.75≈120,而且2600并不包含周日工资,也就是请求支付周日加班费120×2=240每天。我想问的是,仲裁庭更偏向于哪种计算方式??
王卉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陈焕君是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驻广州、韶关,擅长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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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科班毕业,先后服务于广州白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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