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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也没有担保约定,借款日期是2015年6月25日,2015年11份经担保人手向借款人要了2000元的利息。2016年农历4月份借款人因车祸死亡,当天就要求担保人向借款人的家属要钱了,之后又多次催担保人向借款人家属要钱无果,2018年8月份起诉了担保人。请问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什么时候起算?谢谢!
敦新余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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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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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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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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