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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也没有担保约定,借款日期是2015年6月25日,2015年11份经担保人手向借款人要了2000元的利息。2016年农历4月份借款人因车祸死亡,当天就要求担保人向借款人的家属要钱了,之后又多次催担保人向借款人家属要钱无果,2018年8月份起诉了担保人。请问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什么时候起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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