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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思底里

四川-德阳交通事故1个月前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车轮无前制动手柄、前制动拉索、前制动整臂,其安全技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在道路上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是车辆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车子是2016.4.23被肇事者购入,后肇事者于2019.3.3因无牌、酒驾并逃逸造成行人特重型颅脑损伤。请问老师此情况,是否可以将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商做为连带被告。要求一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谢谢

1位律师回复

肖清律师 四川-德阳  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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