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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准备和男朋友结婚了,他家房子是前几年全款买的,当时购买资料留的男朋友名字。但是因开发商原因,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付款发票丢失了(购房时男朋友有和开发商一起到房管局去办理手续),现在只有购房合同在手里。房产证一直未办下来(好像是开地皮商业用途和登记的不一致,要求开发商补钱,开发商一直不补)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签订婚前签订赠送协议,约定赠予给我,并进行公证。这样如果离婚,男方能否申请收回?
还有如果是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婚后离婚,房子归我,是一定要等房产证办下来后才能这样吗?
这两种哪一种对女方来说有利?
杨永芳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刘丽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有集团公司法务服务经验、熟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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