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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中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不拆除的行政决定,该违法建筑也侵犯了小区的公共消防通道和相邻权,在小区南侧零距离违法修建垃圾中转站违法建筑(无一书二证,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请问:所谓的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中,怎么来界定?因为行政机关被判决确认违法后做了一个红头文件拟变更为县环卫工人休息室,有法律依据?盼回复
姚姝律师 四川-凉山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
本人擅长民商、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办理过多起涉港、涉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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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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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军律师 北京国领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部主任 中国政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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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行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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