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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房开商拆迁,当地交通局的办公地点也被拆迁,由于暂时没有办公地点给交通局办公,房开商就租了我的房子给交通局办公,作拆迁过度。房开公司就和我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付清,到了第二年,他们没有资金付房租了,我要收回房子,超期两个月后,由于交通局没有办公地点,无赖交通局和我重新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也就是第二年的),便且付了租金。在此,我请问,之前,我和房开签租赁合同时,有一条约定,如果到期不付房租,不继续租了,超期后付我违约金15万,就这种情况,能给他要违约金吗?交通局和我产生租赁,和房开继续租赁是两码事吗?
罗洋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
研究生学历,民商法专业,自2013年开始执业,特别擅长金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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