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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藏投资公司,拥有《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那么是否可以向消费者推销其他外汇货币,比如连体美元等外国货币,这样算不算超出经营范围。如果消费者贷款购买除人民币以外的外汇货币,是否需要与其进行字面合同的留存,如果对方不同意留下字面内容,如何保留他们的口头证据。另外,出售的流通人民币也无发票和合同,只有一张“藏票”,类似收据,是否合法?
丁玲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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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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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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