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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跟您咨询一下,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年。在2019年3月19号到期。我从2018年11月份休产假到2019年4月23号截止。公司通知我,因董事会决定不再设置我所从事的岗位。请问公司这样的处理是可以的吗?我应该得到什么样补偿。
刘敏荣律师 江西-南昌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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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现领律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学历,先后就读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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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执业律师,从业十六 年。工作认真负责,民事诉讼代理经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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