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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是A公司的小股东,并在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A公司的执行总裁,全面处理A公司业务。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与A公司法人石某共同处理A公司全部业务。其间A公司大股东S某未参与公司的运作。后S某发现何某在担任执行总裁职务期间,隐瞒对外收取货款的事实,延迟上交货款,并借此获利,此种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嘛?属于什么性质?大股东S某需要对何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嘛?
安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
执业22年,仲裁员,建筑房地产律师,房屋建筑二级建造师,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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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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