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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是A公司的小股东,并在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A公司的执行总裁,全面处理A公司业务。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与A公司法人石某共同处理A公司全部业务。其间A公司大股东S某未参与公司的运作。后S某发现何某在担任执行总裁职务期间,隐瞒对外收取货款的事实,延迟上交货款,并借此获利,此种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嘛?属于什么性质?大股东S某需要对何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嘛?
安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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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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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律师是从业多年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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