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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是A公司的小股东,并在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A公司的执行总裁,全面处理A公司业务。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与A公司法人石某共同处理A公司全部业务。其间A公司大股东S某未参与公司的运作。后S某发现何某在担任执行总裁职务期间,隐瞒对外收取货款的事实,延迟上交货款,并借此获利,此种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嘛?属于什么性质?大股东S某需要对何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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