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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810年9月26日在福建喜相逢公司 西安分公司签约合同购买一辆车。
零首付,服务费5000元人民币和第一个月供提车。
每个月还款3670元。
已还款六个月。
于2019年3月22日因无力支付车款选择退还车辆。
现福建喜相逢公司要求本人交违约金最低五千元人民币。
于西安分公司联系之后,他们说可以退。
但福建喜相逢公司仍继续要求本人交违约金。
这个违约金该不该交?
六个月连服务费已交了三万多元人民币。
刘瑞凤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杨红山律师有12年的执业经验,担任50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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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执业以来代理200多起案件,争取最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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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玖洲律师,执业以来,代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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