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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1日公司口头辞退,并且要求1月24日离开公司,在此发生的事件中,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出具任何的书面通知,并且公司已经停止缴纳了当月的社保(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还是在合同期内(任职10个月,签订的是2年),在任职期间并没有违反合同内的约束,公司按照业绩不突出为由(和本人工作没有直接属性关系),请问这样可以申请赔偿吗?需要走的流程有哪些,需要准备什么书面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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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资深律师,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服务港澳大财团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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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鹏律师,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个案件,在工伤、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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