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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将20%的股权以注册资本5倍的价格转让给法人股东,但双方签订协议,转让高出股权比例的部分(100*5*20%-100*20%=80)不能给转让股权的股东个人,而是将这部分资金放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税局要5倍价格的股权转让的个税,股东认为这80万元双方规定不属于股东,是企业的发展资金,并没有给股东本人,股东不应该缴纳个税,请问到底应不应该缴纳个税
巩龙华律师 山东-泰安 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
法学与工学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注册招标师、二级建造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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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发律师,执业于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擅长代理刑事辩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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