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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将20%的股权以注册资本5倍的价格转让给法人股东,但双方签订协议,转让高出股权比例的部分(100*5*20%-100*20%=80)不能给转让股权的股东个人,而是将这部分资金放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税局要5倍价格的股权转让的个税,股东认为这80万元双方规定不属于股东,是企业的发展资金,并没有给股东本人,股东不应该缴纳个税,请问到底应不应该缴纳个税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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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注于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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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毕业于211院校,2012年起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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