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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园林绿化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获得了某城区的公共绿地养护业务。在正式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四个月后,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即该业务发包方),认为该业务的部分面积可能与原来招投标文件的面积不符合,要求重新测量标的物的面积,以达到重新调整合同价款的目的。 请问: 合同甲方(发包方)这样做合法吗? 作为乙方是否可以拒绝甲方的这一要求,并要求甲方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数量、价格执行? 以上解释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急盼回复?
高文丽律师 湖南-常德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