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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将2间平房出租给A,租期三年,月租金1000元。租房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免收,用于房屋修理,房租从第二年开始收,每年如此”,此后合同正常履行。2017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新的租房合同,租期三年,新合同未约定任何有关房屋装修及修理事项,事实上A也未进行任何装修。2018年双方经协商同意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解除合同也未提及房屋装修问题。今年A向法院起诉我,说他房屋装修花了10 万元,要求我付给他5万元,我该如何办?
李聪聪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薛韬律师 北京-石景山区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