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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分期付款买了一个门面,现在款项已付完,且 已经于2018年交房(如期交房)。合同约定,如果2019年3月1日前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买房可以要求退款。另外有一个附加合同,若非卖方原因导致的违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咨询,现在还未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文书。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我现在就想要退房。请问我现在是否能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已付款项的利息。卖方会不会以附加合同中的非卖方原因导致的问题不承担责任来推脱,不愿意退房退款。总价32万左右
刘帅律师 贵州-贵阳 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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