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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但是跟员工签订了一份“在职股利分红协议”。由出资原始股东拿出每年净利润的百分比来进行参与股利分红的股东分红。在职人员交一定的保证金持有一定的“股”,协议规定此“股利分红”不可转让,不可变卖,离职自动消失,行使期暂定三年,未满三年保证金不退还。我想请教一下这份协议本身合法性是否存在问题?再一个就是未满期保证金不退还的规定是否合法?员工能否在未满期之前要求离职退还保证金?请指教。
徐冬红律师 江西-上饶 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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