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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新房。有购房合同但是产权证未下来,购房合同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姓名。在购买了房屋之后,父亲想再次结婚,现在继母要求房屋加上她的姓名。请问律师,我作为儿子,可否在他们扯结婚证之前,房产证未办下来之前,和父亲一起凭借购房合同去公证处公证,该房屋的产权70%属于我,其余的30%产权属于父亲?如果产权证办下来之后,增加了继母的姓名(产权证上没有我的姓名)。那么这份公证,有法律效益吗?我能在以后继承到这座房屋的产权百分百是多少?
购房合同在办理结婚证之前签订,产权证是在结婚证后下发,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杨军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
参与诉讼非诉案件近三百件,执业经验丰富,办案专业、认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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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旌律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经手300余案件,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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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的法律从业经历,做过法务,做过律师。擅长处理各种民商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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