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广西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桂林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夫妻情感破裂,已办理完离婚手续,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名下有一商品住房(仍在还银行贷款),主贷人、偿还人均为南方所有,但是在离婚协议上,双方协定的是:房子归儿子所有(前妻带过来的儿子,不是双方当事人所生),离婚后,男方已搬出居住,房屋留给前妻和孩子居住,但因男方需重新组建家庭,迫于压力,无力偿还商品住房贷款,请问有办法,改变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吗?
余利波律师 广西-来宾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黎立华,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法律服
帮助人数:3439人 粉丝人数:4197人
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
帮助人数:96人 粉丝人数:1824人
帮助人数:143人 粉丝人数:2023人
帮助人数:22人 粉丝人数:470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