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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情感破裂,已办理完离婚手续,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名下有一商品住房(仍在还银行贷款),主贷人、偿还人均为南方所有,但是在离婚协议上,双方协定的是:房子归儿子所有(前妻带过来的儿子,不是双方当事人所生),离婚后,男方已搬出居住,房屋留给前妻和孩子居住,但因男方需重新组建家庭,迫于压力,无力偿还商品住房贷款,请问有办法,改变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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