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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被告是在2017年元月18相识,于2017年2月20号登记,由于被告跟原告都是重组家庭,被告已生育一儿一女,女儿由他前妻扶养,儿子李增吉归被告扶养!我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又生育一子李增耀!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过后发现被告经常家暴,还多次被他赶出家门,喝酒等行为,经常不给生活费。有时给了还限制生活费,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想问我可以争取扶养权吗?
齐冠霖律师 广西-百色 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