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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经济纠纷1个月前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证人作证规定。
一、本案系被上诉人其中一个证人严重违反证人作证规定中途翻阅庭审笔录,已经严重违反庭审程序规定。一审法院在明知此情形后,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当终止此证人的作证资格。而一审法院还继续让证人出庭作证,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发区法院一审以证人证言作为结案的依据,完全无视签订的事实,合同中提到先给钱再给钥匙的事实,是对上诉人不公。同时在二审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该事。
二、
一,二审法院有义务查明拆迁安置中关于案涉房屋的权益人,本房屋共有5个权益人,案涉合同只有其中一位权益人一人补签了字,其他权益人不知道也没有签字,此种合同明显超出家事代理范畴,侵害了其他拆迁权益共有人的利益。一,二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明,南通中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把房屋判给了对方,完全侵害了其他4位权益人的权利。目前在执行阶段,我们如何才可以保住自己的房子,主要是在这个过程中,房价涨的比较厉害,法官以为我们因为房价涨不买房子,实际上我的父亲没有告诉我,我们的房子是拆迁房,拆迁的时候我们当地的是捆绑在一起的,所以法院就以我父亲已签字合同就有效,所以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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