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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经营汽车销售的,我们有一个销售顾问在和客户洽谈购车事宜后带领客户到我公司财务缴纳了定金5000元,我公司财务也给予开具了5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财务处签订了我公司制试商品车订购合同,后加了客户微信后想方设法骗取客户,让客户将剩余购车款875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取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汇至自己账户,客户并无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收款收据,也未在我公司提到定购的车辆。客户在不断催问该销售顾问何时提车总是被各种理由推诿延期拒绝,因为我公司并没有收到客户剩余的购车费用,请问,该销售顾问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什么罪?
张华律师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
马海成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李中旭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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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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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注册会计师、高级风控经理。公司法务(融资、税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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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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