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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经营汽车销售的,我们有一个销售顾问在和客户洽谈购车事宜后带领客户到我公司财务缴纳了定金5000元,我公司财务也给予开具了5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财务处签订了我公司制试商品车订购合同,后加了客户微信后想方设法骗取客户,让客户将剩余购车款875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取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汇至自己账户,客户并无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收款收据,也未在我公司提到定购的车辆。客户在不断催问该销售顾问何时提车总是被各种理由推诿延期拒绝,因为我公司并没有收到客户剩余的购车费用,请问,该销售顾问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什么罪?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具有多年公安工作经历,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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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擅长领域: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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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为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等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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